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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頂棚架是否要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凡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均為房屋稅課徵對象,故無論是合法或無使用執照之違建房屋,均需申報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樓及屋頂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課徵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主要功能係以遮陽防雨,保護屋頂,以達隔熱、防漏之目的,且未供其它用途使用,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經財政部核釋,免予課徵房屋稅。至一樓未設有門窗、牆壁之棚架,建築在地面上,供民眾通行或置物使用,與保護屋頂之遮陽防雨使用性質不同,且一樓棚架可隨時變更使用,與屋頂簡陋棚架仍屬有別,故仍為房屋稅課徵範圍。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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