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分局舉例說明,贈與人陳君於105年6月20日向地方稅務局辦理土地現值申報,移轉坐落臺中市大雅區1筆土地予受贈人李君,並已向雅潭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嗣後贈與人陳君於106年11月12日死亡,該筆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陳君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受贈人李君於107年9月26日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106年11月12日)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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