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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適用1.2%房屋稅率

(臺中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之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供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等經濟弱勢者住家使用,可享1.2%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屋主將房屋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且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3條規定,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為公益出租人,於核定有效期間內,其出租之房屋可適用1.2%之房屋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者,於認定有效期間內,將依主管機關提供之名單,主動按1.2%稅率課徵房屋稅,免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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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10-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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