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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列管之自用住宅用地於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者,須繳還原土地增值稅之退稅嗎?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果因為繼承而移轉所有權者,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發生繼承情事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不用繳還原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人繼承土地後仍然在管制之列,如果在上述5年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稽徵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9-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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