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重購土地,在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果因為繼承而移轉所有權者,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繳原退還稅款。但發生繼承情事而移轉者為例外情形,不用繳還原退還稅款。
該局提醒民眾,繼承人繼承土地後仍然在管制之列,如果在上述5年列管期間內再行移轉或變更用途時,稽徵機關仍將向繼承人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果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