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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已辦理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的宗教團體,其自有專供祭祀、傳教佈道的教堂及寺廟,可申請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私有房屋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申請免徵房屋稅,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因此免稅要件,須房屋為寺廟本身所有,且供傳教佈道等使用,並已辦妥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登記才符合規定。所以個人房屋提供寺廟從事宗教活動,雖辦妥寺廟登記因房屋非寺廟所有,仍無法免徵房屋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若有符合上開免稅要件的房屋,應於減免原因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財團法人登記之證明或寺廟登記證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該局申請房屋稅減免,逾期申請者,則將自申請當月起適用減免。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86969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9-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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