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贈與土地,不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最近有民眾訂立贈與契約書後,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並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領取稅單時,發現稅額過高,要求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以買賣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移轉如為「贈與」方式,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其土地增值稅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至於何謂「出售」?依照財政部的解釋並不包括「贈與」。故贈與移轉並非出售,而且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核課土地增值稅。

      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7-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29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