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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持以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另指出,納稅人如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課稅範圍。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多加利用大額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可免除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及銷花之費時與不便,並可避免印花稅票遺失與污損,省去臨櫃辦理的時間。如對印花稅之徵課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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