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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親子堡等非電動遊藝場所之營業收入,非屬娛樂稅課徵之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百貨公司、大賣場或觀光夜市設置之親子堡,其提供非電動遊藝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之課稅範圍,應免徵娛樂稅。

       該局說明,上述場所如有兼營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及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之課徵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收費額或娛樂設施核課娛樂稅。

       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經查獲,將被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5-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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