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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失竊可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尋獲後要重新驗車領牌,以免上路受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愛車失竊應檢附警察機關開立之車輛失竊證明單並填具異動登記書,向監理機關申辦註銷牌照登記,其使用牌照稅將計徵至失竊日期前1日止,如當年期稅款已繳納者,可向稽徵機關申辦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失竊車輛之牌照一經辦理註銷手續,已處於停稅狀態,嗣後如車輛經尋獲領回,務必向監理監關辦理重新驗車並重領牌照再上路,否則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會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補稅處罰,不可不慎。

該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己權益,遺失愛車記得要完成失竊通報,尋獲時一定要回監理機關重新驗車重領號牌,以避免受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5-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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