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俗稱私契)不是印花稅課稅範圍。但如果收款人(即出租人或賣方)未另立收據,而是直接在合約書上註記收取款項簽收,則該契約書就具有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收款之同時,按收訖款項金額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及銷花。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課徵範圍包括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4類憑證,必須貼用印花稅票。房屋租約或買賣合約書並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是合約書如果作為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或者該合約書如作為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之契據,就要按其屬性來貼用印花稅票。另外,民眾若是收取票據(匯票、本票及支票),只要在收款收據上註明票據名稱及號碼,亦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印花稅是憑證稅,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持有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銷花。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可以就近至稅務局及各分局開立繳款書繳納,另外亦可於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ax.taichung.gov.tw)申請印花稅大額憑證總繳網路申報,經核准取得使用密碼後,使用網路申報。納稅人如果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