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土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由三兄地共同繼承,持分各為1/3,可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稅務局特別指出,房屋土地雖然三兄弟各自持有1/3,但各人辦竣戶籍情形未必相同。因此,三兄弟是否皆符合前揭自用住宅規定並不一定,必需逐一檢視有無符合前開規定才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舉例來說:王家三兄弟共有土地90平方公尺,如均符合前揭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即無出租、無營業、設戶籍在該處),則各自持有之30平方公尺,均可申請適用;但如有1人(甲)因農保關係戶籍未設在該處,則甲所有之30平方公尺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其餘2人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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