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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房屋、土地,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王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土地原為父親所有,父親死亡後由三兄地共同繼承,持分各為1/3,可否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指出,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土地上之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又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稅務局特別指出,房屋土地雖然三兄弟各自持有1/3,但各人辦竣戶籍情形未必相同。因此,三兄弟是否皆符合前揭自用住宅規定並不一定,必需逐一檢視有無符合前開規定才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舉例來說:王家三兄弟共有土地90平方公尺,如均符合前揭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即無出租、無營業、設戶籍在該處),則各自持有之30平方公尺,均可申請適用;但如有1人(甲)因農保關係戶籍未設在該處,則甲所有之30平方公尺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其餘2人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4-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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