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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申報移轉,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就其移轉土地部分,准予抵繳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每二年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因重新調高地價,所增繳之地價稅,自重新規定地價起,每繳納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民眾亦可檢附地價稅繳納收據申請按實際增繳之地價稅額抵繳土地增值稅,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3-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
  • 點閱次數: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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