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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退了嗎?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十年內提出申請:

   納稅義務人因自行適用法令、認定事實、計算或其他原因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得自繳納之日起十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

●例外:

   納稅義務人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其退稅請求權自繳納之日起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

稅捐稽徵機關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知有錯誤原因者,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二年內查明退還。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救濟案件:

   經依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等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退還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復查決定,或接到

   訴願決定書,或行政法院判決書正本後十日內退回,並自繳納該項稅款之日起至填發收入退還書或國庫支

   票之日止,按退稅額,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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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局在您有重繳或溢繳地方稅稅款時,於查明後也會主動辦理退還,建議您向稅務局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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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5-01
  • 發布日期: 2018-03-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稅務管理科
  • 點閱次數: 6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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