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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回已出售之自用住宅用地無退還稅款之適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後再買進該筆出售土地,不能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可以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因此,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土地全筆購回,顯然不是「另行購買」新的土地,所以不能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第三股
  • 點閱次數: 2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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