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私有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而房屋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納稅義務人如有以上房屋毀損情形,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該局指出,為落實便民服務轄內如有房屋不幸遭受火災,該局在接獲消防局通報之資料,會主動派員調查並將核定減免房屋稅事項函復納稅義務人,惟如有該局未能發覺之受災毀損房屋,請納稅義務人務必主動申報,儘速辦理減免房屋稅,以確保自身權益。
另外,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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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受火噬凡符合條件者可申請減免房屋稅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6-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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