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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臨櫃繳納

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以現金或票據繳納(郵局不代收)。

一、適用範圍: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娛樂稅等稅款(含滯納金、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保證金及移送執行案件)及工程受益費。
二、適用期間:開徵繳納期內。如逾期繳納,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三、繳納方式及地點:以現金或即期支票,於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臺中市公庫名冊(pdf檔)詳附檔-另開新視窗)營業時間內繳納。
四、手續費:無。
五、繳納證明:繳款書收據聯由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蓋收款章後當場交還,請妥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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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10
  • 發布日期: 2016-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8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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