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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

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之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繳納稅款、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及保證金。

一、適用範圍
(一)查(核)定開徵稅款(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地價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二)申報自繳及代徵稅款: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自繳及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
(三)違章罰鍰(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地價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 (車籍號碼有中文字者除外)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四)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均含已移送強制執行者):房屋稅、契稅、印花稅及娛樂稅。
(五) 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保證金。
前項各款之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二、適用期間
(一)查(核)定開徵稅款(娛樂稅除外)、印花稅彙總繳納申報自繳稅款及開立繳款書自繳稅款、違章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及保證金: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但房屋稅、汽機車使用牌照稅(已歸戶案件除外)及地價稅之查(核)定開徵稅款,逾繳納期間且未經分期繳納者,併同應加徵之滯納金,開放於稅款繳納期間屆滿後30日24時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 )繳納。
(二)娛樂稅申報代徵稅款:法定(或依法展延)申報期間屆滿當日24時。
(三)查核定開徵之娛樂稅為稅款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另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及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款項屬已移送強制執行者,為「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繳納截止日當日24時。

三、繳納地點:利用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繳納。

四、扣款日:即時扣款。

五、繳納紀錄及繳納證明
可於存款簿查得扣款情形,或於網路繳稅服務網(網址同上)查詢繳納紀錄,惟繳納紀錄尚不得做為繳納證明使用。如有需要繳納證明者,可隨時利用電腦或行動裝置選擇下列管道申請,申請方式詳見各該網頁說明。
(一)本局官網:https://www.tax.taichung.gov.tw(申辦櫃檯/申請繳納證明單一窗口)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及電子傳送服務)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

六、手續費:由地方稅稽徵機關負擔。
七、操作步驟: 安裝讀卡機後,插入晶片金融卡,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點選「線上繳稅」,依畫面指示操作,繳納成功後,可選擇列印繳稅交易明細或另存新檔保存交易紀錄。

提醒您!
為免誤觸釣魚或詐騙網站,透過網路繳稅,請直接點選網路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TWQR圖示碼連結網址繳稅。如運用Google、Yahoo等瀏覽器搜尋「財政部繳稅網」、「線上繳稅」等關鍵字,請務必再次確認網址是否相同。另搜尋引擎置頂列,倘出現繳稅網站之廣告或跳出類似視窗,請勿點擊,以免權益受損。您如有繳稅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4-09-10
  • 發布日期: 2016-03-2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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