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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應辦理重新鑑定惟到期未重新鑑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身心障礙者持有之身心障礙證明記載有重新鑑定日期者,持有人應在鑑定到期日前辦理重新鑑定,並換發證明,使用之車輛才能繼續免徵使用牌照稅,若逾到期日未重新鑑定,稅捐機關將自重新鑑定日到期之翌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對即將屆重新鑑定日期之身心障礙者,稅捐機關會定期寄發通知書提醒辦理重新鑑定,換發證明,請於收到通知後儘速辦理,以維護本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1-0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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