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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免稅車輛有異動情形時,更換他車使用,仍須重新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如有辦理過戶、停駛或報廢等情形,並更換他車使用,因車輛使用條件已變更,應重新申請免稅,經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原核准免稅條件不變,免每年重新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情況無駕駛執照者,以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另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立方公分者,免徵金額以2400立方公分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該局籲請民眾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本身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2-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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