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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書載明保證金及房租收訖,應按銀錢收據貼花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房屋租賃簽約時繳交保證金及租金,是否須貼用印花稅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本身雖非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在契約上註記收取款項並簽收時,因具有代替收據性質,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但收取價金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契約書上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則該租賃契約書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向乙承租房屋乙棟,租金每月1萬元,於月初付款,並於簽約時,付保證金5萬元,如未另立收據,僅於租賃契約上簽章註明收訖者,則該租賃契約即具備代替銀錢收據性質,乙應依銀錢收據千分之4計貼印花稅票40元及200元。如甲均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支付,乙於收取票據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及每月租金收入均可免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凡書立交付或使用印花稅應課徵範圍的憑證時,請依法貼繳印花稅,如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稅務局將會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1-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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