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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印花稅為憑證稅,課徵範圍如下:
  一、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
  二、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三、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四、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該局表示,應納印花稅的憑證,納稅人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稽徵機關開立繳款書繳納或利用網路申報繳稅,該局提醒納稅人,如採實貼印花稅票,請記得於每枚稅票與原件騎縫處,加該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劃押代替圖章,以免未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經處以罰鍰。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0-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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