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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歌唱業各項收費應否課徵娛樂稅釋疑

(臺中訊)陳君經營視聽歌唱業即卡拉OK、KTV,並向來店消費之客人收取費用,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應否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視聽歌唱業即卡拉OK、KTV,向來店消費之客人收取之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應依法課徵娛樂稅;其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他收費項目如標示明確且採使用者付費,由娛樂人自行選擇而非強制收取,非屬娛樂之價款者,無須課徵娛樂稅。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10-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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