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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免貼繳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移轉證明書,非印花稅課稅範圍,免貼繳印花稅。
  該局指出,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所稱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又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核發之不動產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並非拍賣人及拍定人雙方之意思表示一致所書立,並不具有契約性質,故免貼繳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2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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