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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同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車輛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可申請1輛免徵使用牌照稅,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者,規定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照者,規定車輛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才可以辦理免稅,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稅額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財政部於106年7月19日發布解釋令,放寬無駕照之身心障礙者免稅規定,經法院選定為身心障礙者之監護人或輔助人,如與身心障礙者同戶籍,且車輛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即使非屬二親等以內親屬,也可以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特別提醒符合免稅規定之民眾,可儘快辦理免稅手續,因使用牌照稅是按日計算,早申請,早享受免稅優惠。
  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0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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