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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申請自住使用,但稅單仍有營業用稅額?

(臺中訊)106年房屋稅已於5月1日開徵,近來接獲民眾反映,房屋已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為何稅單上仍有營業用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依實際使用情形,按月適用不同稅率核課,今(106)年課稅所屬期間為105年7月1日至106年6月30日,若是在這期間提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且經核准者,因其變更前是按營業用稅率核課,故繳款書上使用情形欄位仍然有課徵營業用之稅額。例如,甲所有房屋原供營業使用,於106年1月10日申請改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並經核准自106年1月起適用,則105年7月至12月係按營業用稅率核課,106年1月至6月則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所以稅單上仍有營業用稅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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