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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契據如僅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而內容金額不變免再貼花

(臺中訊)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後,因故變更起造人為丙公司,甲公司與丙公司另簽訂承攬契約,甲公司向地方稅務局詢問,新簽訂承攬契約是否要貼印花?舊承攬契約是否可以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每件應按金額千分之一課徵印花稅。甲公司與丙公司另簽訂新承攬契約,雖金額及內容與舊契約相同,但已另簽訂新契約,且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應稅憑證記載事實履行與否並非免稅理由,故新承攬契約應繳納印花稅,舊承攬契約不得退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丙公司於原甲乙雙方簽定之契約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其內容,非屬現行印花稅法規定之課稅範圍,如查明原契約內容與金額未改變,且未另訂應稅憑證,丙公司承接部分無需加貼印花稅。
稅務局表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5-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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