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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李先生為交通工具之所有人,105年將該車輛出售予友人,因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且滯欠105年使用牌照稅被查獲,特地向地方稅務局詢問,處罰對象為何?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李先生所有車輛已出售,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滯欠105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現持有人逾期使用被查獲,依規定應以其為處罰對象。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車輛未辦過戶滯欠牌照稅,處罰對象之認定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李先生所有車輛已出售,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滯欠105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現持有人逾期使用被查獲,依規定應以其為處罰對象。
如有疑問,可以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1-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