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訂立承攬合約應由立約人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訂立動產買賣合約則無論買賣金額多少,每件合約僅需貼用12元印花稅票。但同一合約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時,應按較高的稅率計算稅額,也就是說立約人將動產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合約中,即所謂「概括承攬」,此份合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以承攬契據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的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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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合約書包含採購及安裝工程,該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1-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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