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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事後因雙方合意解除契約,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不動產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無須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且非屬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合意解除契約雖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惟其成立之要件係因契約解除而返還給付物,與一般買賣移轉案件有所區別,故無須訂定公定買賣契約書,得以雙方合意解除之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所有權登記。
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地方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2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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