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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次數不限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若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時,可以申請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目前土地稅法有關土地增值稅一生只能適用一次的規定,只限於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案件,至於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的次數,則不受限制。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請審慎考慮規劃,以維謢自身權益。
如果您想進一步了解稅務相關規定,請撥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1-0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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