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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因欠稅其存款遭執行扣押,在未收取存款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仍應處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所有人因欠繳使用牌照稅,其存款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中分署執行扣押命令,於該分署未收取存款前,未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稽徵機關於收取命令送達債務人及第三人後,僅有逕向第三人收取債務人金錢債權之權利,納稅義務人並未在存款遭扣押時就喪失存款的所有權,因此於執行分署未收取該金融機構之存款前,納稅義務人尚難謂已清償租稅債務。稅務局再次提醒車輛所有人如欲使用公共道路,請依限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宣導活動,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0-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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