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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報後經撤回不得再行註銷先前之撤回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如經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現值後,買賣雙方當事人解除買賣契約並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欲再註銷先前撤回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應不予受理。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申報案一經撤回,即失其效力。應回復其未申報前之狀況。是以當事人如再成立買賣契約,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重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尚不得於申請撤回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再申請註銷該撤回案,以維持行政秩序之穩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3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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