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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網路申報移轉不動產,經稅捐單位查欠,已繳納之印花稅無法退還。

(臺中訊)張代書以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後因契約解除,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若非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不論以網路申報或臨櫃方式辦理移轉,均不得退還已納之印花稅款。
該局更進一步說明: 依據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至合約所載事項履行與否在所不問,張代書以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印花稅,雖因契約已解除,但因憑證已交付使用,所以已繳納之印花稅票,「既非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仍無法退還。
民眾如對印花稅稅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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