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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應依法課徵印花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核屬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應依印花稅法規定徵免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政府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的電子契約,與紙本書面同屬正式文件,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效力,因此財政部核釋,電子契約應依稅法規定,課徵印花稅。
地方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採用電子化採購機制簽訂電子契約之得標廠商,應儘速檢視該等契約是否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尚未繳納者,請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民眾對於印花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2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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