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繼承之土地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繼承人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之要件,得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只要繼承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惟繼承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如民眾手上有未辦繼承之土地,可於本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如符合上開要件,自本年度開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該項申請遲於9月22,則自申請之次年度才有其適用。日後才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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