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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應注意事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土地,出售前該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也未申請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民眾於土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他處自用住宅用地,只要該出售土地確實符合土地稅法所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就可向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且此項規定亦可適用於先購後售之情形。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民眾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如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所以提醒辦理重購退稅民眾,稅務局於管制期間內,每年都會清查重購土地之使用情形,新購房地5年內不能移轉他人,且仍應持續維持自用住宅使用,亦即至少須有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人設有戶籍,且無出租或營業,才不致因違反規定而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1
  • 發布日期: 2016-03-2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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