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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違反項

處罰倍數及金額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者。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新台幣1,5003,000元罰鍰。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

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者。

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4-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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