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項 |
處罰倍數及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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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 |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 |
違反第四條之規定,未依規定保存憑證者。 |
按漏貼稅額處五倍至十五倍罰鍰外,應按情節輕重,處新台幣1,500至3,000元罰鍰。 |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 |
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重用者。 |
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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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4-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