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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罰則

項目

罰則

買賣未辦竣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2%罰鍰

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
一 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 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 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 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者。

除追補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 市府分類: 便民服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10-06
  • 發布日期: 2018-04-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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