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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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出租房屋自用,莫忘期限內申請改課才能節省房屋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東若將原本出租房屋收回自住或供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務必於期限內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房屋使用情形,才能適用優惠稅率,避免平白多繳數倍的稅金。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稅是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計課,若房屋出租給他人作住宅使用,屬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適用較高稅率,但若收回自行居住,只要符合自住條件,即可申請適用1.2%的自住住家用稅率。而房屋稅申報按自住稅率課徵應符合下列情形:
1.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並辦竣戶籍登記。
2. 無營業或供出租者。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發生變更(如由出租改為自住),務必於當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才能及時享有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省下大筆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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