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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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陳小姐來電詢問,近日因先生贈與土地,已完成過戶登記,是不是可以沿用配偶原先適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無論透過贈與、繼承或買賣等方式,取得原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只要有異動,即使使用用途及戶籍都未改變,因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的主體已變更,新的土地所有權人必須重新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否則土地會按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地價稅額也會因此提高。
該局進一步指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為10‰至55‰,二者相差至少4倍,為避免於期限前疏漏忘了申請,民眾在辦理房地移轉過戶時,可預先在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勾選或以書面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只要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就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可至地方稅務局暨所屬各分局櫃台洽詢,亦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