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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改作自住用 申請期限別錯過!中市地稅局一次說明

  • 張貼日:202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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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房客已搬走,現在換我自己住,房屋稅會自動改成自住嗎?」民眾老李原本將房屋出租,租約期滿後決定收回自住,房客退租後將自己戶籍遷入,直到收到房屋稅單後才發現,房屋竟然不是按自住用稅率課徵,趕緊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才知道房屋從出租改為自住,除了實際居住及設籍外,還必須依規定提出申請,才能享有自住用優惠稅率。

       地稅局說明,房屋稅新制自11371日起實施,房屋要適用自住用稅率,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實際居住、戶籍登記及戶數限制等條件,也就是房屋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持有自住房屋須在3戶以內。符合條件後,最重要的關鍵是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才能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

        地稅局進一步表示,房屋稅採按年計徵,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符合自住條件者應於房屋稅開徵40(322日,遇假日順延)前完成申請,當期才可適用自住用稅率;逾期申請者,則自次期起適用。因此,民眾如果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應儘早確認是否符合資格並完成申請,避免因錯過申請期限而影響當期租稅權益。

        地稅局提醒,民眾常有「房子已經自己住,房屋稅就會適用自住用稅率」的誤解。其實房屋稅的課稅資料是依房屋使用情形及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辦理,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改變後,並不代表稅率會自動跟著調整。因此,除了房屋確實作自住使用外,也別忘了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申請,讓房屋的「實際用途」與「課稅資料」一致。

        房屋「自己住」只是第一步,自住優惠要真正落實,還要記得「設籍+申請+期限」。尤其要記得322日這個重要申報期限,符合資格請及早申請,才能讓房屋享有自住優惠稅率。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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