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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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減輕自住民眾居住負擔,房屋稅差別稅率新制(俗稱囤房稅2.0)自113年7月1日起實施,全國僅持有1戶自住房屋者,符合房屋現值一定金額以下,即可適用房屋稅率1%的優惠。臺中市政府公告116年期全國單一自住房屋現值一定金額為152萬6,400元,預估臺中市約有41萬戶單一自住房屋可受惠。
地稅局說明,所謂自住用房屋是指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至少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用房屋,全國合計最多3戶可按1.2%課徵,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僅有1戶房屋供自住使用,該房屋坐落於台中市,且房屋現值低於152萬6,400元,地稅局將主動將房屋稅率調降至最優惠的1%,倘房屋現值超過152萬6,400元,雖無法適用1%稅率,仍可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
地稅局特別提醒,自住用房屋要適用自住用稅率(1.2%或1%)課徵,務必辦妥戶籍登記並於116年3月22日(即開徵前40日)前,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供自住使用的房屋如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未依限提出申請,即使全國僅有1戶,仍會按非自住用稅率3.2%課徵,請市民朋友特別留意適用要件及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