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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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9月1日起至11月30日辦理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案件清查,針對已申請並經核准重購退稅之案件進行查核,確認重購土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的使用及移轉情形是否符合規定。
地稅局說明,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係為減輕土地所有權人換屋之負擔,凡符合2年內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即可向原出售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於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差額。民眾取得重購退稅後,5年列管期間內仍須持續符合相關規定,如有不符規定情形,原退還稅款可能遭追繳。
地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於列管期間應特別留意房地移轉、房屋使用及戶籍等相關規定。常見可能遭追繳原退還稅款的情形,包括將房地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移轉他人(配偶間移轉亦包括在內)、將房屋出租或作為營業場所使用,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數遷出戶籍等。民眾如有上述情形,建議事先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洽詢確認,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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