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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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小王名下的房屋供父母居住,父母的戶籍也遷到該房屋,但5月份收到的房屋稅卻不是自住用的稅率,關鍵在於小王忽略了還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溫馨提醒,符合自住用房屋要件的屋主,務必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提出申請,當年期才能適用自住用1.2%優惠稅率。
地稅局說明,自住用房屋的適用要件為無出租、無營業,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並有其中1人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符合自住用房屋要件的屋主,必須在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期開徵的房屋稅才可以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如果逾期申報只能從次期開始適用。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自住用房屋必須要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是屋主本人至戶政機關遷入戶籍,可同時申請房屋為自住用,地稅局會運用戶政機關通報的申請資料審查適用條件後核准。但如果是非屋主本人遷入戶籍,則無法同時申請自住用房屋,必須由屋主於3月22日前,另外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若屋主超過3月22日才提出申請,即使只差一天,當年期還是只能按非自住用稅率3.2%-4.8%課徵,必須等到次年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提醒民眾別讓自住房屋節稅權益睡著了!
地稅局表示,為免民眾奔波,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多加利用地稅局官網線上申請,免出門即可完成辦理。如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