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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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近日張先生來電詢問,其配偶死亡後因未辦理繼承登記,惟其房屋仍供自住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後,未辦妥繼承登記前,全體繼承人屬於公同共有關係,除已依法拋棄繼承者外,均應負擔地價稅繳納義務,並負連帶責任。惟該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也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全體繼承人共同提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符合相關規定,則該筆未辦繼承之土地即可適用優惠稅率;如僅部分繼承人提出申請,則僅能就其潛在應有權利部分核准適用。
該局並提醒民眾,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須於地價稅開徵日前40日(即每年9月22日前)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始得自當年度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則須自次年度起始能適用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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