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7-28
- 點閱次數:61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新制房屋稅實施後,針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全數累進稅率課徵,六都非自住家用稅率調高為3.2%至4.8%,稅負有感增加。但民眾如將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市場,可適用較優惠稅率,有效降低房屋稅負擔。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如空置未作有效利用,房屋稅率提高為2戶以內3.2%、3至4戶每戶3.8%、5至6戶每戶4.2%、7戶以上每戶4.8%。如出租並申報租賃所得達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房屋稅率4戶以內每戶1.5%、5至6戶每戶2.0%、7戶以上每戶2.4%;若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會住宅行列,房屋稅稅率可降至1.2%,還能享有地價稅、租賃所得稅減免,進一步降低租稅負擔。
舉例來說,莊先生全國持有3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其中1戶位於臺中市,房屋課稅現值為100萬元,若長期空置未使用,適用稅率3.8%,每年須繳納房屋稅3萬8千元;若適用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稅率降為1.5%,每年稅額降為1萬5千元;
若成為公益出租人或參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稅率進一步降至1.2%,每年僅需繳納1萬2千元,與空屋相較,一年可節省2萬6千元房屋稅。
該局提醒民眾,欲適用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一般租金標準之優惠稅率者,最遲應於當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自當年期起適用。並應於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申報租賃所得,以免事後交查補稅。至於符合公益出租人或社會住宅資格者,稅務局將依主管機關通報資料逕行核定,民眾無須另外提出申請。
民眾如有任何地方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