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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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領牌後,不可將該車牌照拆下借其他車輛懸掛使用,也不可懸掛他車牌照行駛,此行為一旦被查獲,將處以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縱使是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並已核准免稅的車輛也不例外,請民眾切勿因一時方便而因小失大。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交通工具之號牌經查獲有轉賣、移用者,最高罰鍰金額可達新臺幣15萬元。許多民眾誤以為,已經申請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的車輛,因為不用繳稅,將牌照借給家中的其他車輛懸掛,或是將其他車輛的牌照掛在免稅車。然而,不論是「將免稅車牌照借供他車懸掛」或是「免稅車懸掛他車牌照」,一經查獲,雙方的車輛均會被依法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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