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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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5年使用牌照稅已滯納期滿,尚未繳稅的車輛請勿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如經查獲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提醒車主繳清欠稅再上路,以免荷包失血。
地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每年4月開徵(營業用車輛分為4月及10月兩期開徵),若逾期未繳納,每逾3日將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為止。欠稅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含停放)被查獲,除須補繳應納稅款外,還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地稅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稅務機關透過路邊停車收費紀錄及車牌辨識等數位科技系統,精準掌握欠稅車輛的行蹤,提醒尚未繳稅的車主儘速繳納,以免因違規上路而受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