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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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民眾以買賣、贈與等方式取得農業用地,並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於持有期間應持續作農業使用。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經有關機關查獲未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於期限內改善,日後又再次發生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再移轉時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地稅局指出,為避免曾有違規使用情形之農業用地,藉由配偶間贈與重新起算違規紀錄,土地稅法特別明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於配偶間相互贈與之情形,應合併計算。
地稅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持有農地期間遭通報未作農業使用,並已於查獲機關所定期限內改善,嗣後陳先生將該筆土地贈與太太,如他的太太持有期間再次遭查獲未作農業使用,即使仍於期限內改善,因相關違規紀錄須與陳先生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仍屬已於期限內改善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日後再移轉時就無法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地稅局提醒,農業用地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仍應持續作農業使用,配偶間贈與並不會使違規紀錄重新計算,請民眾特別留意,以免影響日後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權益。如需瞭解詳情或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