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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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民眾鄭小姐日前來電詢問,表示自家住宅一樓之前出租給店家營業使用,現在已經沒有出租也辦理營業登記註銷,如果之後要出售土地,是否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一生一次」的適用條件,就能以較優惠的百分之十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減輕稅負。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想適用這項優惠,除了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有戶籍外,出售前1年內,房屋也不能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因此,原供出租營業的房屋,已經辦理歇業並結束租約,還需要等滿1年再出售土地,才能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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